美國勒博美商業產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請求人)曾于2001年7月通過廣州市工商管理部門向廣州市某公司(下稱被請求人)提出停止侵犯請求人“拖把擠干器”和“拖把桶”兩項專利權的要求,被請求人于2001年7月8日向請求人作出了書面承諾停止侵權行為,但其后仍然銷售侵權產品。 請求人于是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被請求人侵犯其名稱為“拖把擠干器”(專利號95303241.8)和“拖把桶”(專利號96303047.7)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請求,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在2001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01年12月11日向被請求人送達了答辯通知書和請求書副本,同時對被請求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勘驗,發現其正在銷售上述兩種被控涉嫌侵權產品,并且倉庫中還有大量的存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提取了上述兩種被控涉嫌侵權產品樣品并對庫存的涉嫌侵權產品數量進行登記。被請求人在收到請求書副本后沒有向市局進行書面答辯。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在2002年1月25日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在口審過程中,被請求人稱其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復審委)提出申請宣告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請求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中止本案處理,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經對被請求人提出申請宣告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認為被請求人提出中止處理的理由明 顯不能成立,因此,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作出對本案不予中止處理決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處理及結果】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查明,被請求人銷售上述兩種被控涉嫌侵權產品與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上記載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圖片進行對比,兩者屬于同類產品,兩者的外觀形狀、圖案相近似,其不同點只是兩種被控涉嫌侵權產品的次要部分和比例與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略有不同,但從整體觀察上進行對比屬于相近似。市局認為被請求人銷售上述兩種被控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侵權,于是2002年3月14日根據《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2002】第16號處理決定:(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被請求人對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不服,于是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市中院經審理后,2003年1月16日一審判決維持市局的處理決定。被請求人不服,于是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省高院經審理后,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駁回了被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期間,復審委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第48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駁回被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維持了96303047.7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請求人將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請求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目前,市中院已一審判決被請求人向請求人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據了解,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發布者:向俊] | ||
相關閱讀:
·當功利心遭遇考研:自己才是最大的敵人
·如何開家無水洗車店?
·小本創業:給你支上30招
·2010彩電業專利合作新模式分析
·影響世界的專利--尼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