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13日電 (記者賀迎春)本網綜合消息,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學聯最近印發《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高校相關規章制度,并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序進行,不得在學生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 高校學生社團是指由高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暫行辦法》指出,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參加的學生社團活動,要有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同時加強對來自校外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的審核和管理。原則上企業、社會機構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需冠名,須經高校相關部門批準。高校團委要重視網絡新媒體社團的管理和引導。 《暫行辦法》指出,學生群眾性組織(含團隊運營的網絡新媒體社團)須按學生社團登記注冊。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須按照一定類別向高校團委進行申請登記。要實行年審制度,及時做好學生社團事項變更的登記、章程的修改和注銷等工作。 《暫行辦法》指出,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該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生社團負責人應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社團指導教師必須是本校在職教職工。 《辦法》指出,學生社團主要活動經費應來自于高校撥款、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等合法渠道,社團經費必須用于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高校團委應做好社團經費來源、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加強對學生社團接受校外資金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和管理。 《辦法》最后強調,高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向團委劃撥社團工作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網絡化管理和信息化平臺建設。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擔任社團負責人等情況,應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使學生社團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平臺。 (人民網-教育頻道 賀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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