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具體錄取辦法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統考成績總分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線。 第二十五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按當年公布的預科招生計劃執行。其統考成績總分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類投檔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學校根據學生志愿,結合預科培養期間的成績及表現,在預科培養結束前確定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學習。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保送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七條 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定向西藏就業學生限招應屆生。 第二十九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武漢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實行學分制收費,本科生學費分為專業注冊費和課程學分費兩個部分組成,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按國家有關規定,國防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投檔分數以及在中學階段的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 國防生、藝術類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護理學專業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愿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通過自主招生錄取進校的學生不得轉出錄取專業所屬學院。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按照《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我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www.aoff.whu.edu.cn,咨詢電話: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7-6875 3835。 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八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發布者:yezi] | ||
相關閱讀: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招生章程(2016年)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2016年招生章程
·華中師范大學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6年武漢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