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組織管理
55。各市縣招生委員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市縣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市縣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高度重視考試隊伍建設,結合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加強對涉考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取靈活多樣和青年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承諾,誠信考試,拒絕和抵制考試中的違紀、舞弊及違法等行為。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把好考場入口關,著力抓好考務實施和考場管理,確保考風考紀嚴明有序,完善身份驗證系統、防控作弊系統、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應急處置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將考前集中開展專項行動與日常清理整頓工作相結合,嚴厲打擊有組織考試舞弊行為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
5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有關高校要將參與高考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與年度考核和職務評聘、晉升掛鉤,對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同級教育部門要定期對承擔考試任務的單位進行綜合評估,對承擔考試任務多、考試質量好的單位,予以適當獎勵;對于無故拒絕承擔考試任務或出現考試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程序予以約談,責令改正。
57。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及其他考試工作的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所得報酬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具體由各市、縣教育部門和各相關高校根據實際制定辦法。
58。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和招生考試各項工作的管理,全面推進陽光工程制度化、系統化建設,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運作之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要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
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關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秉公辦事,從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切實做好報名、體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采集、考試、評卷、統分、錄取以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環節的工作。
59。高校要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本校錄取工作的管理,培訓技術人員,添置必要的設備,保證網上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嚴格執行“十公開”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自覺接受考生及社會監督;要加強綜合治理高校招生環境,堅決制止和有效打擊各種非法招生和招生錄取欺詐行為,確保招生錄取公正、有序。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書詐騙或偽造考生檔案冒名頂替入學,構筑招生錄取全過程防范體系。
6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以考生為本,著力解決考生和社會關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服務廣大考生的能力。各地要因地制宜,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工作預案,做好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范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讀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內容進行監督,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省教育廳要按程序及時受理和處理考生對在當地招生院校處理意見提出的行政復議。
十三、附則
61。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62。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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