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問,要求復查者(規定不能復查的如血壓、過早搏動等不得要求復查)應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后兩天內,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同意,招生辦公室批準,在指定醫院復查或由市(地)中心體檢組會診。允許復查范圍為肝脾腫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臟雜音、聽力、嗅覺、色弱、視力、身高、尿常規等。復查所需費用一律由考生自理,考生不經批準自行聯系復查者,其結果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