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來,我們一直探索閑置校舍的處置辦法,但始終沒有找到能一勞永逸解決當前問題的有效辦法。”近日,貴州省開陽縣教育局計財股股長聶文斌向記者展示了一份統計表,詳細記錄著全縣121所農村閑置學校歷史投入及現狀。表格內記載了每所閑置學校不盡相同的“前世”及它們共同的“今生”爭議性的閑置。 近幾年,隨著農村教育布局調整,開陽縣因學校產權模糊而導致閑置的現象在全國各地相當普遍。甚至在許多地方,如何科學合理地處置農村校產,成了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多年難解之題。在現有條件下,其產權歸屬到底該如何切分?其資產該如何處置? 閑置校產處置的關鍵是要厘清產權歸屬 在基層調查時記者發現,經過近10年的教育布局調整,大量鄉村學校撤并后,由于原來的機構不復存在,人事關系又發生了變動,致使一些學校的資產,陷入村不管、鄉不管、教育行政部門不管的“三不管”狀態。 村集體之所以不管,是因為一些地方沒有出臺明確的相關政策,特別是在村集體辦學期間欠債的學校,村干部不敢擅自出租或變賣,因為出租或出售學校就會有人上門要錢。而因為村里又沒有專門的校舍運轉、維修和保護資金,只能閑置、荒廢。鄉鎮之所以不管,一方面,是因為實行“以縣為主”的教育管理體制后,鄉鎮沒有管理權了;另一方面,是因為被撤并學校多是村民捐資興建,村民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校產處置存有爭議,鄉鎮政府很難管。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雖然是學校的直接管理者,理應對被撤并學校的資產處理有所作為,但由于校產處置問題過于復雜,造成學校資產被擱置。 采訪中,也有不少地方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在處理農村撤并學校資產時,一旦有利可圖,相關利益方就會維護自身利益,要求參與被撤并學校資產的分配;一旦出現問題與糾紛,特別是與“普九”欠債等歷史問題糾纏在一起時,相關利益方又會撒手不管,導致被撤并學校資產處理問題擱置。農村學校閑置資產處置雖然復雜,但從現實考量,又是一個需要盡快處理的問題。比如,閑置后的校產如不及時處理,就有可能被侵占。而一旦被附近村民侵占,日后處理起來就更加困難。同時,經過多年閑置、荒廢,部分校舍已成為存在很大隱患的危房,而如果不作及時處理,則有可能因坍塌而傷及附近村民。在現實層面,閑置校產如果不加維護和修理,損壞程度就可能進一步加深,而維護又需要一定的維護費用。 東北師范大學農村教育研究所所長鄔志輝認為,當前,校產處理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產權不清晰。學校的產權歸屬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法律難題,因為我國的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和投入體制一直在變化,現在許多農村中小學是由鄉辦學校或村辦學校發展而來的。即使一直是公辦的農村中小學,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也是采用多元籌資策略來維持學校的正常運行。學校資產來源的多樣化,使產權歸屬隨之成為一個問題。因此,解決學校資產處置問題的關鍵,是要綜合歷史和現實的因素,盡快厘清被撤并學校資產的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資產處置。 建立統一編碼體系為閑置校產辦“身份證” 連日來,記者在河南、貴州等地調查發現,處置農村閑置校產,許多地方通常合法的程序是,學校向教育局提出處置申請,教育局將申請移送財政局,財政局同意后,成立資產評估小組,對學校資產進行評估。然而,學校的資產處理涉及到土地部分,這一部分又涉及土地管理部門,因此還必須得到土地管理部門的許可。當然,最終能否順利進行學校資產處理,還需要得到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的支持。 在復雜的農村學校建設背景之下,如何解開這個多年來被利益各方越拽越緊的“結”? “當前全國各地教育布局調整后所遇到的農村校產產權爭議問題,是我國基礎教育發展從‘運動式普及’向國家基礎制度建立過渡時期的必然產物。”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科研辦主任曾曉東認為,要解決這一棘手問題,一方面,國家應加快建立統一的校產編碼體系,形成全國統一的數據庫;另一方面,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應出臺相關文件,授權省級政府對轄區內的農村校產進行統一管理、合理處置。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因歷史原因確有爭議的農村學校,地方政府可根據人口變化趨勢,將一部分人口密度相對較小地區的農村學校交給村集體;對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部分農村學校,可以農村公共事業用地的形式向村委會征收或“購買”,并及時完善產權等相關手續;對于將來可能面臨撤并的學校,地方政府可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暫時征用,用于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或成人教育。 對于農村校產的復雜“身世”及多年來存在的現實困難,山東省濰坊市教育局副局長徐友禮則認為,在處置農村校產過程中,國家可統籌城鄉教育發展的不同特點,酌情將農村校產統一收歸國有。在具體操作中,國家可以縣市為單位,通過土地整理或土地置換的方式,將部分農村閑置學校土地置換到教育資源“吃緊”的城區,作為教育儲備用地,以應對未來城鎮化對教育發展的需求,并在此基礎上推動國家教育用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國家需出臺相關細則對不同性質校產分類處置 對于眾多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來說,厘清被撤并學校資產的產權,是當前解決被撤并學校資產問題的關鍵。而國家層面目前沒有相關的處置細則,是目前農村閑置校產處置中最為棘手的問題。 據鄔志輝分析,被撤并學校產權處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由國家建立的學校,包括土地、校舍、設備等全部屬于國家出資購置,在以后的辦學中,國家一直完全支付學校的教育支出。這類學校的所有資產(包括校園用地、校舍和可動資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國家所有。另一類是歷史上曾為鄉辦初中、鄉辦小學、村辦小學的那部分學校。目前,這類學校的教學設備等可動資產基本能用到新學校中去,而對于學校用地、校田、校舍等不動資產的歸屬則爭議較大。 其實,在政策層面上,國家對學校布局調整后的校產處理有所規定。比如,200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規定,要因地制宜調整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后的校舍等資產要保證用于發展教育事業。2006年,教育部發布的《關于實事求是地做好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的通知》規定,對于確需調整的學校,調整后的教育資源應主要用于舉辦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機構;確實閑置的校園校舍,應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所得應用于當地發展義務教育。 鄔志輝認為,雖然國家對被撤并學校應該由誰來處置、撤并后的用途都作了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對可能發生的問題估計不足、對有爭議的問題的處理沒有及時給予總結和細化,這是導致部分地區被撤并學校資產處置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農村學校幾乎都沒有與縣級相關部門簽訂過土地轉移協議,因此,從法律上,相關部門應根據學校用地、校舍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校產的不同性質,對被撤并學校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處置,從根本上解決一直懸而未決的產權歸屬問題。對于學校用地原為村集體提供且無法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其土地產權應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于歷年村集體興建的校舍或主要由村集體集資所建的校舍,其產權應歸村集體所有,學校只享有長期使用權;對于原來由村集體出資興建的校舍,后來被國家出資翻修或者重新興建的校舍,按《民法通則》規定應屬國家所有;對于由村集體投資興建或捐建,后來國家僅僅是小修小補的校舍,應歸村集體所有。”鄔志輝認為,根據各地探索的經驗,如果將資產歸屬爭議較大的閑置校產繼續用于舉辦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機構或社區教育等鄉村教育事業,是現階段減少產權糾紛、實現教育資產保值增值的一條比較務實、有效的途徑。這既是各方利益的“交集”,又是各方都能接受的處置辦法。 安徽省副省長謝廣祥則建議,從國家層面統一出臺指導政策意見,明確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利用的原則、程序、標準和稅費減免等有關優惠政策,規范處置行為,建立長效機制。在產權歸屬上,按“以縣為主,分類指導,依法處置,保護權益”的原則,根據閑置校舍的利用價值、產權歸屬等情況,對國有資產、集體資產以及混合型資產分類指導,維護各權屬主體和原出資(含捐資)者的權益,尋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記者 柯進 高毅哲) (中國教育報 柯進 高毅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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