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1月1日電 (記者 王瑩)1日起正式實施的《沈陽市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著重關注學校安全問題。《條例》三十六條中有6條從5個方面對保障學校安全作出規定。 對校園內安全問題的規定包括對保安、飲食衛生、校舍安全及對學生安全教育等。《條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分別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教學設施設備和場館等安全性能進行勘查、鑒定,及時進行維修、改造;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內飲食安全管理,防止飲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進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衛生等教育,根據學生成長的不同階段開展交通、火災、地震等多種專題教育。 《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對學校周邊安全問題作出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多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社會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周邊興建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設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學校周邊200米內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 第三十條專門對校車安全作出規定。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車登記和駕駛人資格審查制度,加強對校車及駕駛人的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的行車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建立學生乘坐校車實名制管理制度。 “《條例》全面、詳盡地對學校安全有關內容作出規定,對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意義重大。”沈陽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劉鐵牛說,《條例》對涉及學校的各項安全問題明確了責任主體,如校舍安全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配備學校保安人員的主體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等。同時完善了工作制度,如學校周邊安全方面,規定了聯席會議制度;周邊校車安全方面,規定了交通、公安、教育各部門的具體職責,規定詳盡,便于操作。 (王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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