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明確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明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四是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是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有效解決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橫向經費“縱向化”管理問題。為防止單位設“賬外賬”,要求將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問:《意見》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意見》堅持簡政放權,在四大方面擴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 一是擴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權限。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勞務費分配管理自主權,間接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結轉結余資金按規定使用自主權等。 二是下放差旅會議管理權限,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其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單位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同時要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項目管理權限,對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單位自主決策,變主管部門審批為備案。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審批程序,對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設規劃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 |
[發布者:yezi] | ||
相關閱讀:
·人民網:有償發表論文”讓創新蒙羞
·四部門: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對中央科研資金管理權限
·暑托班亂象調查:兼職大學生變身新銳名師
·媒體:人大將“拆墻”實現街區化 規劃部門否認
·高職高專志愿下周五開始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