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財經大學接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有關部門: 《上海財經大學接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學校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財經大學接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 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接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質量,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各院(系、所)進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對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本辦法所稱接收,是指招生單位對報考本單位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復試和錄取。 第四條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激勵高校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 第五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各院系所均應制訂科學、規范、明確的接收標準及公開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六條 進行接收工作,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考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對考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的考查。 第七條 校招生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院(系、所)應成立招生領導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八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推免生規模實行總量控制,推薦免試名額占各專業招生計劃。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我校推免生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且具有所在高校的推薦資格。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六)申請者所在高校一般應為“985 工程”高校、或設研究生院高校、或“211 工程”高校,或申請者所在專業是國家重點學科(含國家重點培育學科)。申請者所在高校為“985 工程”高校或設立研究生院高校的,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排名須名列申請人所學專業總人數的20%以內,且無不合格成績。其中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科技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9所高校的申請者可不受此比例限制;申請者所在高校為“211 工程”高校或申請者所在專業是國家重點學科(含國家重點培育學科)的,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排名須名列申請人所學專業總人數的 5%以內,且無不合格成績;其他高校的申請者,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排名須名列申請人所學專業總人數的 2%以內,且無不合格成績。 (七)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到 425 分(含)以上或能證明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語成績。 (八)申請免試攻讀學術型碩士學位的專業須與申請者本科所學專業(含雙學位、輔修)相同或相關。申請免試攻讀專業型碩士學位的專業可不受專業限制。 第十條 對未同時具備申請條件,但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有關院(系、所)認為確有接收需要的,須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遞交破格錄取申請,報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章 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條 各院(系、所)擬接收推免生數量應通過招生專業目錄對外公布,最高一般不超過該專業招生計劃的 50%。超過 50%的,須報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院(系、所)通過招生專業目錄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體要求和預計人數。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進行網上申請,向我校遞交有關材料。 (三)有關院(系、所)對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評議,確定復試名單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審核。 (四)審核通過后,有關院(系、所)對申請者進行復試。各院(系、所)應制訂針對推免生申請者的復試辦法、復試程序和復試內容,實行差額復試、擇優選拔。擬錄取名單確定后須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復核。 (五)復核通過后,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將擬錄取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7 天。 (六)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者,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發出接收函。 第十三條 擬通過夏令營等其他方式選拔推免生的,接收要求和程序不得低于正常接收要求和程序的標準。 第十四條 擬被我校錄取的推免生仍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并按規定及時到指定報考點予以現場確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我校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存在舞弊現象的; (二)申請人在本科第四學年學習期間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在畢業時未獲得學士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的; (四)畢業論文成績達不到優良或低于 75 分的; (五)不符合體檢要求的; (六)其他影響錄取的事項發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及各院(系、所)應將推免生政策規定、招收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各院(系、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院(系、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嚴肅招生紀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加強自律,維護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譽和國家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如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與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門當年下發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當年文件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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