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應當理解為一項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或者與我國法律相違背。由于賭博、吸毒、偽造公文印章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因此有關專門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等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發明創造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應用有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法律的后果,則不能因為該發明創造的濫用會違反國家法律而拒絕對此類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例如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以及以娛樂為目的的游戲機、棋盤等。 總之,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是為了防止對可能引起擾亂社會、導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的因素,也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
[發布者:向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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