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聯社報道,據悉,從今年7月2日起,外國勞工在韓國就業期間(4年10個月)沒有更換工作崗位,認真工作后主動回國的話,過3個月后便可再入境工作4年10個月。 雇傭勞動部9日表示,以改善外國勞工再入境就業制度細節為主的外國勞工雇傭相關法律修訂案執行令及實施細則制定都完成。 修訂案的適用對象為農蓄產業、漁業、員工總數30人以下制造業。 修訂案將針對按雇傭許可制對韓勞務輸出的全體國家(15個國家)的工人(E-9)實施,這不僅適用于現行就業期限4年10個月到期的工人,還是按從前規定6年到期的外國工人。 要從該制度中受益,應在韓國國內就業期間不更換工作崗位。但當更換的原因不在工人時,同最后的工作崗位雇主的勞動合同期間應超過1年。應從事農畜產業、漁業或員工總數30人以下制造業。還有就業期限(4年10個月或6年)應在修訂案實施日期(7月2日)之后到期。 企業主從外國勞工就業期限期滿一個月前到7日前,可向雇用中心提出續約申請。 被適用該制度的外國勞工不必為再入境就業參加韓語考試,免受入境前后就業教育,并過3個月后可再入境,重返以往工作崗位。 對因更換工作崗位等原因,被排除適用范圍之外的外國勞工,政府將實施特別韓語考試,使外國勞工出國6個月后可再入境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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