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稱教育部()擬定的《關于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近定稿。《意見》或將明確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管理。 《意見》共分六個部分,共計三十條具體內容,涵蓋了民辦教育的諸多領域,包括分類管理、辦學準入領域、辦學籌資渠道、財政投入機制、政府購買服務、學生助學貸款、差別化用地、教師社保待遇等。其中,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內容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分類管理 《意見》規定實行非營利性、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在管理上,兩類民辦學校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收費政策。在扶持上,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實行差異化財政扶持和稅費優惠制度。 兩類學校,將有不同的登記部門。非營利民辦學校經教育或人社部門審批后,根據自愿原則,到編制或民政部門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到工商部門登記。此外,在出資者退出時,《意見》亦明確了民辦學校終止辦學后的剩余資產處置原則。 法人屬性 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近15萬所,專任教師300萬人,在校生達4078萬人,在校生在相應學段的占比約為:幼兒園51%,小學7%,初中10%,中職11%,普通高中10%,普通高校22%。 作為一個龐大的辦學主體,由于過往政策法規的模糊,民辦教育的法人屬性一直處于模糊地帶。依照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共分四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公辦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而民辦學校按現行法律法規,因屬非國有資產舉辦,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與之同時,民辦學校又都屬于非經營性的,所以也不應登記為企業法人。中國絕大多數民辦學校都被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導致的結果是民辦學校無法找到與之相對應的配套政策,很難享受到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合理回報 此外,《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節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是,何為“合理”,并沒有細則對此解釋說明。 目前的版本最后明確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繼續投入教育,形成的資產歸學校法人所有。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形成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自主運營、自負盈虧。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稱,“我們出臺分類政策進行規范,是想把民辦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給予扶持。”顯然,在政策制定者看來,只有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推動民辦教育持續發展。 業內專家認為,《意見》給予了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以各種政策利好,比如規定了“地方性民辦教育基金會可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各種資金支持及貸款擔保服務,協助政府處理民辦學校終止辦學的剩余資產和應對辦學風險等事宜”;再比如,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目前,作為分類管理改革的試點,溫州的做法值得借鑒。溫州一直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為企業,在財政扶持、購買服務、貸款融資等方面進行系統設計,建立起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退休待遇保障等制度,特別是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按銀行基準率的2倍取得合理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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