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劉黎霞南都昨日刊發的《考后上網散布謠言4人高考(微博)成績被取消》報道引發熱議,不少網友對處罰根據提出質疑,并表示對一名高考生來說這種處罰是否過重,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回復南都記者,表示是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來處理這4名考生的。 今年廣東高考英語(論壇)聽說考試于3月10日舉行,省考試院前日在公布成績后同時發布消息稱,有4名考生因考后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被取消了該項高考成績。這是我省首次對在網上散布謠言、干擾考試正常秩序的考生取消高考成績。 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昨日不少網友紛紛表示驚訝和不解,認為“用典過重”。網友“E翔軒”表示,“網上發布謠言不對,但也不至于取消當科成績吧。想想有多少行政人員言語不當或行為不當,都可以過半個月或一年半載就可以復出,而高考一科沒成績就意味著這些學生的一生都會受到影響。” 不少網友對處罰依據表示不解,網友“谷正中”說:“如果傳謠,按傳謠來處罰,如果違反考試規定,按規定處罰,網絡傳謠就可以取消高考成績嗎?” 如何干擾考場秩序? 考試院:4人發微博時考試尚未結束 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此4名考生在本人考試結束后通過互聯網、微博發布謠言,稱其所在考場考試無組織無紀律,老師幫忙寫答案給學生。但經省教育考試院調查核實,當時考試各考場考試正常,并未出現考生所提出的情況。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教育部2004年5月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和2012年1月發布的修正決定,4名考生屬《辦法》中第八條“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考生發微博時,英語聽說考試尚未結束(注:英語聽說考試為分批進行),干擾了接下來的考試秩序,此外,考生行為對考試工作人員已造成了誹謗誣陷,按照《辦法》中規定,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 處罰是否太重? 考試院:已從輕處理4人仍可高考 該負責人說,考生事后接受調查,承認因考試成績不理想,所以通過網絡散布謠言發泄不滿,“考生的說法有調查錄像為證”,此外,被處理的4名考生為微博首發者,并非轉載的網友。 該負責人說,按照《辦法》規定,這幾名考生的高考英語科成績都應取消,但考慮到考生高考在即,以正面引導為主,最后還是從輕處理,只取消其英語聽說成績,學生還能繼續參加6月份的高考各科考試。 “我們歡迎社會各界舉報監督各種考試違紀作弊現象,但必須有事實依據,不能散布謠言,考試院對于舉報都會高度重視調查,查實會從嚴處置,絕不姑息,但堅決反對以不以事實為根據進行造謠甚至誣陷。”該負責人說。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知名教育專家熊丙奇 究竟影響多大?應該厘清事實 知名教育專家熊丙奇認為,有幾個事實應該厘清:第一,4名學生的行為是否擾亂了考試考場秩序,其結果究竟造成多大影響,如果沒造成多少影響,也未導致其他考生無法考試,就不能簡單以“擾亂考試考場秩序”來定性。第二,考生發布的言論,如果確實侵犯了老師的名譽權,遵照的條例就不應是國家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而應該是侵犯到人身權利的其他條款,起訴人也不是考試院而應該是老師本人,起訴的結果,不是要取消考生的成績,而應該是追究他的責任。 熊丙奇說,嚴格高考考紀非常必要,但追究的應該是與影響考試相關的行為,如果行為本身并不影響到考試的秩序,也沒破壞公平,反過來還是為了促進公平的,這就不太適當了。對于處理的結果,學生也可以提起申訴,重新調查認定,這樣也有利于公眾對言論邊界清晰化,以后發類似的帖子哪些是屬于正當的言論權利,哪些屬于擾亂范疇,都可以更清晰。總之,需要警惕的是,不要以維護“考試秩序”之名,打擊考生的言論自由,這樣反過來可能會造成更多的不公平現象。 對此,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稱:“在考試過程高度緊張,考生發布謠言后考試部門花費了很大精力去調查此事,這其實也擾亂了考試的正常秩序。” (南方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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