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對少數民族實施的高等教育招生優惠政策,是根據我國國情,在尊重民族文化差異和重視民族發展的前提下,以群體平等為基礎制定的,符合現階段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需要,是黨和國家的科學理性選擇和正確的戰略決策。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凸現,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這一背景下,對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懷疑、誤判,不利于民族地區的團結和穩定。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必須堅持和完善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 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歷史演進 我國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經歷了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優惠政策內容不斷豐富和細化,優惠的幅度也逐漸在加大,這說明了政策的實施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廣泛認可。追溯不同時期的政策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階段及相應的類型。 第一階段:“優先錄取”政策。早在1950年我國首次高校招生規定中就明確提出:兄弟民族學生“考試成績雖稍差,得從寬錄取”。1953年至1961年間,改為“同等成績、優先錄取”。1962年8月,教育部與國家民委下發的《關于高等學校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通知》規定:少數民族學生報考本自治區所屬的高等學校,可以給予更多的照顧,當他們的考試成績達到教育部規定的一般高等學校錄取的最低標準時,可以優先錄取。 第二階段:“放寬錄取”政策。1977年恢復高考(微博)之后出臺的《關于1978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中指出:“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最低錄取分數線及錄取分數段,可適當放寬”。1980年,教育部在《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中又強調:重點高校的民族班要降低分數錄取邊疆、山區、牧區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它高校也可適當放寬錄取。 第三階段:“特殊辦學”政策。主要是指辦好民族高校和民族班及預科教育,以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1980年,教育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見》及國務院轉批的文件明確提出,全國重點高等院校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省區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積極舉辦民族班。應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擇優錄取和規定比例、適當照顧相結合的辦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應力爭不低于少數民族人口比例。1984年3月,《關于加強領導和進一步辦好高等院校少數民族班的意見》又強調了以往的政策,并對有關民族預科班的教學和管理問題做了明確規定。2002年7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再次強調和充實了“特殊辦學”政策的內容: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工作要以上學年招生規模為基數,并按上學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長比例,確定當年國家部委及東、中部地區所屬高等學校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的招生規模。 第四階段:“具體分數”政策。明確了少數民族學生招生錄取的具體降分或者加分優惠措施。2002年教育部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中首次明確降分標準,指出:邊疆、山區、牧區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優惠的降低分數不能超過20分。2003年2月教育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005年4月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中都規定了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生源錄取標準:本科預科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專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這一階段部分省還實行了“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可給予適當降分照顧錄取”的政策。 第五階段:“人才計劃”政策。這一階段國家為培養少數民族高級人才而制定了碩士、博士招生優惠政策。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的意見》及《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從2006年開始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此項計劃的培養任務主要由國家部委所屬重點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院(所)承擔和組織實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采取“自愿報考、統一考試、適當降分、單獨統一劃線”等特殊措施招收學生。招生計劃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確定招生計劃的比例;同時,兼顧國家重點扶持的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關招生單位按各少數民族在當地民族總人口中的比例安排復試和錄取。這一政策也把漢族考生列為招生計劃生源范圍,漢族考生占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的10%。 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多維依據 理論依據:民族平等是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的一個根本原則。我國的民族平等主張直接來源于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平等觀:作為權利主體的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如何、風俗文化異同,都應該同等地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作為法律客體的各民族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到同等對待和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正義是現代社會的首要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前提。著名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人們的生活前景受制于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條件的影響,這些影響是公平正義原則的應用對象。公平正義原則就是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方面的不平等,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于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羅爾斯的正義論,在強調個人基本自由權利的同時,要求社會在體制上努力消除差異,以使最不利者獲益。當代政治學領域已形成共識,即針對特殊群體應該在其特殊背景下逐例審定衡量社會公正,制定相應的有差別的傾向性社會規則。 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黨作為執政黨,有責任與義務保障各民族的均衡協調發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利,特別是在民族優惠政策的制定方面給予更多的傾斜。 歷史依據:新中國成立前,在舊社會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的制度下,許多少數民族沒有平等可言,再加上自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民族地區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初期,不少民族地區文盲率高達90%,民族地區人才奇缺,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這就要求我國制定相應的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優惠政策。 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 面臨復雜的國際環境,黨和國家從我國總體發展戰略出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首先是從東部和沿海漢族地區開始的,西部民族地區開發比較晚,并對漢族地區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我國的發展遵循著“允許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以先富帶動后富,整個社會走向共同富裕”的理念。東部發展起來后,要支持西部民族地區的發展,其中包括要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人才。事實證明這一理念是科學有效的。根據引領和帶動的發展思想制定的政策符合我國的特殊國情,這可以說是社會主義發展的客觀必然,更體現了黨和國家高瞻遠矚的科學發展觀。 現實依據:中西部民族地區人才十分匱乏。東西部的巨大差距及民族地區的巨大落差必然會阻礙我們國家的現代化進程,而人才已經被確定我國第一戰略資源,是發展中西部民族地區的根本。 民族地區基礎教育條件差,無法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入學率。民族地區地方財政困難,教育投入嚴重不足,完全依靠國家的投入短期內也是不可能解決基礎教育落后局面的。在民族地區學校基礎設施落后,師資匱乏的狀況下,少數民族學生無法真正和漢族學生在高考中站在同樣的起跑線上。 少數民族考生的文化背景有別于漢族考生。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信仰、風俗的獨特性決定了跨文化學習的難度,也很難適應以漢族為主體的考試方式。 國家高等教育資源的有限,決定了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符合國情需要。中國有13億人口,但是只有兩千余所高校,且多數高校分布在中東部發達地區,國情決定了少數民族考生分享高等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又由于國家采取的是統一的考試錄取方式,如果一律按照成績招生,統一劃線,統一錄取,那么必然只有極少數的少數民族學生能夠得到深造的機會。 以上這些決定了應該實施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 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理性思考 當前,針對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討論有兩種主要觀點:一是優惠政策歧視論。即認為優惠照顧是因為少數民族學生水平低,能力不行等等。同時認為漢族學生也受到了歧視,失去享有同等優惠的權利。二是優惠政策改進論。主張以區域劃分來代替傳統的以民族成份劃分的優惠政策,認為少數民族不一定全都在偏遠落后地區,漢族也有不少在偏遠落后地區,只要是這些地區的中國公民就都應該享受國家的招生優惠政策。還有人提出優惠政策應以社會階層來劃分,少數民族不一定是弱勢群體,而弱勢階層在享有高等教育資源方面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招生時應該向他們傾斜。 筆者以為,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是關系少數人才培養,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大事,為此建議:首先,應改變招生考試以漢族地區為標準的大一統模式,從民族文化公平發展的角度思考,增加以考核少數民族語言、文化藝術或民族研究課程內容代替加分部分,取消加分政策。這樣就避免了抽象化的以觀念價值理論來加分所造成的廣泛質疑與不解。其次,民族優惠政策應該保持政策的純粹性。針對漢族的弱勢群體應該單獨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而不應該把漢族考生也劃進來。因為如此就使政策變成了“大雜燴”,混亂且不易操作,而民族政策宗旨也會被弱化。 總之,實踐證明,高等教育招生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實施60多年來效益明顯,促進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各項事業發展。我國目前的高等教育少數民族招生優惠政策是根據我國國情在尊重民族文化差異和重視民族發展的前提下,以群體平等為基礎制定的,符合現階段實現民族發展的需要,堅持和完善少數民族招生優惠政策是黨和國家的科學理性選擇和正確的戰略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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