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音樂學院一主任借考級掙錢 與業務公司分利潤 因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業務單位3萬元“紅包”,私扣藝校給的考級費利息2萬余元,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祥義,近日因犯受賄罪及貪污罪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同時,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因收受回扣,被判處單位受賄罪,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拒不認罪 檢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間,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在和北京博譽華美公司合作證書制作的業務中,分三筆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回扣款52萬余元。此間,郭祥義接受了該公司負責人王先生的3萬元。 2006年11月,郭祥義還將山西太原湖濱藝校上交的2005年、2006年考級費42萬余元,私自存入自己賬戶,并獲取利息2萬余元。 檢方認為,應以受賄罪、貪污罪和單位受賄罪,追究郭祥義和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的刑責。 “我和王關系甚好,他給大家發紅包是習俗,屬于禮尚往來。”受審時,郭祥義認為3萬元是“紅包”。王某主動給的52萬余元回扣,在案發前已主動退還。而42萬余元考級費存單一直放在辦公室。 郭祥義表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的辯護人認為,單位受賄發生在2005年至2006年底,已超過五年追溯時效,單位不應再被追究責任。 2萬元利息成貪污數額 朝陽法院認為,郭祥義非法收受他人3萬余元,構成受賄罪。雖然42萬余元的考級費在案發前上交單位,但郭祥義侵吞孳息2萬余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另外,中國音樂學院考級委員會辦公室在賬外暗中收受他人回扣,構成單位受賄罪;郭祥義身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構成單位受賄罪。但鑒于被告單位在收受對方主動支付的回扣后沒有動用、私分,且案發前已退還,屬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近日,朝陽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案情 小金庫被查 交提成扣利息 山西太原湖濱藝校負責人范先生說,考級收入的30%歸中國音樂學院,剩下歸地方藝校。2003年前,30%提成交給中國音樂學院考級辦人員,對方出具發票。后來,提成匯到郭祥義賬戶上。2005年底,因未見發票,他多次催要,卻被告知“錢沒到學院大賬上,沒發票”。 2009年,中國音樂學院清理小金庫,郭祥義被告發貪污考級費,學院調查此事。郭祥義這才從家里拿著42萬現金交給學校,但私下扣掉了2萬余元利息。 “行賄者”妻子“威脅” 退回扣 2005年,承攬中國音樂學院考級辦證書制作業務的博譽華美公司,為表達謝意,公司負責人王某和郭祥義等商量“半分”辦證利潤。2005年11月,博譽華美公司分三次給郭祥義打去“回扣”52萬余元。另外,王某每年春節給郭祥義的“紅包”也從2005年5000元,“漲”到了2010年的1萬元。 2006年10月,王某和妻子離婚,王妻要求和郭祥義合作,不然舉報他。因怕出事,郭祥義將52萬余元“回扣”退還給了他。(記者劉洋) (新京報 劉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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