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稱有償補課,是指在學校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利用課余時間、雙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節假日,對學生開展有償(收費)補習的行為。東方IC 資料 上海市教委2015年12月17日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教育部<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最嚴規范、最嚴檢查、最嚴懲戒為原則,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 上海市教委明確,接到舉報,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對于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下講、課上泛講課下精講并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對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還應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市教育督導、行政監察部門可直接進行查辦。 市教委明確,《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介紹生源也要處理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了解,《辦法》所稱中小學校,是指上海市范圍內的中小學,包括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含少科站、青少年活動中心)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 《辦法》所稱有償補課,是指在學校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利用課余時間、雙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節假日,對學生開展有償(收費)補習的行為。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禮金等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均屬“有償”范圍。 根據《辦法》要求,上海將嚴格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中小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學校、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一)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透露學生信息。 《辦法》嚴格規范了教師職業行為,在職中小學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教師相應處理: (一)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二)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三)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先撤職 上海市教委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特別抓住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時機進行重點督查,對存在問題的要嚴格查處,并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辦法》要求,接到舉報,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對于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下講、課上泛講課下精講并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對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還應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市教育督導、行政監察部門可直接進行查辦。 《辦法》明確,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中小學校,除清退違規所得外,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校、區或市范圍內通報批評,取消學校、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評優評先資格,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給予學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檢查、免除行政職務等處理,民辦學校核減5-15%招生計劃。 對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先撤職,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辦法》明確,經查實存在問題的在職中小學教師,除清退違規所得外,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校、區或市范圍內通報批評,并責成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評優評先和職務晉升資格、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等處理,直至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 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第二次出現違規情形的,一律先調離教師崗位,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出現違規情形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級教師評選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不服處理決定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理、拖延處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上海市教委明確,將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體系,暢通和公開監督舉報渠道,鼓勵師生家長實名舉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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