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12月30日訊 (記者 畢嘉琪 賴競超 雷雨)昨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推進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確定我省從2013年開始分步實施隨遷子女就地升學考試。 《通知》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在當地有3年完整初中學籍的隨遷子女,根據當地城市資源特別是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的準入條件,因地制宜制訂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于2013年3月底報省教育廳備案,并于2013年開始實施。 《通知》明確做好我省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工作分三步實施: 2013年起,通過積分入戶我省的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其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并可與我省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4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并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6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并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并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對不符合在我省報考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須回到戶籍所在省(市)參加錄取。 對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認定,《通知》明確,由教育部門負責對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進行審核。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居住證進行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進行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國辦發〔2012〕46號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穩妥地推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強調,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合理調配資源,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積極穩妥推進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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