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為了尊重學生,就將必要的教育懲戒當成師德不良,這是對教育權的捆綁,更會讓教師權利邊緣化,教師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老師們不得不過度保護自己,對學生違紀行為視而不見。 據報載,北京市東城區擬公布師德底線,“教師言語損人”將被解聘。如此苛刻規定,也是為了提高師德水平,可是,如果將師德水平界定在“言語不能損人”的層面。什么是“言語損人”不好操作不說,也存在諸多不公平和非理性。 不否認充滿嘲諷的言語會傷害學生自尊,但是,就是平常、正常的批評,或是對學生錯誤的平和的修正,同樣不排斥急風暴雨的訓斥、不徇私情的苛刻,以及不留情面的當面訓導。這種苛刻不是要挖苦學生,但因為是批評,總會讓學生面子上過不去,讓人難堪。就可能會被理解為“言語損人”了。正常的批評都可能是”言語損人”,教師還怎么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呢? 保護學生自尊是應該的,但是我們對學生的所謂“保護”已達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比如不少學校宣告“×”正式退出小學生作業本、學生心情不好可以不參加考試、吉林省長春市還有教育禁語“你把這道題再給我寫兩遍”之類的話都不能說,孩子的自我驅動力和糾錯意識無法得到激活,教育效果就不能得到優化。 教育需要尊重,也需要懲戒,苛刻的師德底線也不能剝奪教育懲戒權,因此,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早就對教師擁有合理的批評教育權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批評懲戒權“既是基于教師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強制性權力,也是教師職務權利之一”。教師正當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懲戒不屬于對學生的體罰,不提倡對學生的一切行為都給予包容、甚至遷就的做法。批評和表揚同樣重要,一味不負責任的表揚會讓學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 青少年教育專家孫云曉先生認為,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強調和保護自尊不能剝奪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至今在不少國家仍然受到推崇:“新加坡在輔導、留校的懲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長、副校長和紀律事務長有權用藤條對違規學生進行體罰,但對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須有見證人在場,體罰后寫成書面報告,并立刻通知家長”、“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學校設立了警戒室,學生違反了校規校紀,會被叫到警戒室,由專門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進行懲戒,或者被送到農場從事體力勞動”,既能限制教師的濫用職權、傷害學生自尊,又保證教育教師面對頑劣學生實施必要的懲戒手段,強化規則和服從意識,要比新聞中的荒唐規定明智和理智很多,我們為何不能認真借鑒呢?(雷泓霈) (人民法院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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