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劉金星報考了福建省委某機關一科員職位,在筆試、面試環節中分別取得第一名。正當辭掉工作的劉金星滿懷欣喜準備入職時,卻被電話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錄用。有關負責人解釋稱在考察環節中發現問題,該處理方式符合規定。(10月18日《京華時報》) 官方解釋很含糊,所謂“發現問題”、“處理方式符合規定”,等于沒解釋一樣,這樣的解釋如果能說得過去,就沒有解釋不了的“問題”,也就沒有刷不下去的考生了。 即便說,公考招錄規定中有“性格”考核這一項,性格與崗位確實存在匹配度的問題,只一句“性格不符合”還是太簡單籠統了。性格上的“指標”本來不宜量化,再沒有詳解,這里面的隨意性豈不太大了?官方稱“由于紀律要求,不能透露不予錄取的原因”,這就更令人費解;國家一直要求公考過程要透明,拒錄原因有什么不能透露?不能透露的“紀律”又是哪款哪條規定的? 之前曾有媒體報道,青海省保監局也曾以“性格內向”拒錄一名考生,現在又來了“性格不合”,令人懷疑,這是不是“體檢刷人”屢受爭議并引發地震之后,某些人又發明了新的“刷人技術”?當然沒有證據證明,以“性格”原因拒錄考生存在舞弊問題,而正因為“性格判分”的不好質證、難以推翻,才更讓人擔心,這種判分方式如果站得住腳,公考刷人的隨意性會大大增加,乃至沒有邊際說你性格不符合,你就不符合。并且,那種“符合規定”的一律式的高度抽象解釋,分明是不可置疑的口氣。如果沒有一些規范、具體的考核標準,公考過程濫用權力、營私舞弊的可能性必將大大增加。 首先,性格因素可不可以成為公考中的一項內容,國家有關方面應該給出一個權威的說法。其次,如果某些崗位有考核性格因素的必要,那么對這項考核內容應出臺相應的規范標準,而不能完全取決于招考方的“印象分”。性格符合的問題,并非絕對不可以量化,作為心理學科成分更大的“科目”,設定相應的考評項目和標準,是存在科學依據的,至少要比招考方的“印象分”手段科學得多。并且應由專業人士參與性格的考評打分。 而實際上,公考也好,人事領域中的很多事情也好,主要問題從來就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權力運行的不科學。權力運行如果不可以質疑、質證,權力相對人缺少申訴、救濟渠道,那么權力的一個翻手覆手便可破解任何的“技術”;如果一句“符合規定”就可以打發任何的質疑,制度也好,操作程序的技術細節也罷,都是偽命題。 馬滌明 (羊城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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