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報最近刊出一組報道,調查教育培訓機構的“生財之道”,包括“禁奧”后,各大培訓機構紛紛改旗易幟,以“科學實踐”、“快樂思維”、“數學尖子班”的名目重新將“奧數”包裝推出;利用階梯式的課程設置、名師等長線策略將家長們牢牢套住等??陀^而言,報道所揭示的問題,早在多年前就存在,而需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么問題一再“揭露”,可教育培訓卻越來越紅火? 在筆者看來,這與我國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定位有關,社會對教育培訓機構的認識存在誤區,與此同時,對其的監管與治理也存在誤區,于是,諸多治理培訓熱的重拳,都沒有擊中要害。 教育培訓機構,從本質上說,就是一家營利性的教育服務公司,因此,其應該作為公司,實行工商注冊,工商監管,不是什么學校,也不應以非營利機構的要求去要求。但在我國,長期以來,教育培訓機構,是需要注冊為學校,才能招生的,這貌似很嚴格,可卻將其置于又是學校、又是企業的尷尬處境及監管的“灰色地帶”——教育和工商部門都可監管,卻又都可不監管,另外,受教育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也以其是學校的認識加以選擇,而不是像一個消費者去購買一件商品一樣,對“商品”的性能、企業的服務,進行理性的分析。 首先,所有培訓機構,今后都實行工商注冊、工商監管,對外就稱教育服務公司,不再掛牌為什么學校,這既避免教育培訓機構以學校旗號招生,也有利于歸口監管部門,防止部門間推諉、踢皮球。作為公司的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輿論關注的教育培訓機構欺詐消費者、夸大宣傳等問題,都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以治理,追究培訓機構的責任。 其次,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將逐漸形成正確的消費意識。近年來,針對教育培訓存在的教育質量糾紛,輿論呼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監管,這完全是行政管理、行政辦學的舊思路,就連大中小學,按照教改《綱要》改革精神,都要落實辦學自主權,何況培訓機構呢?對培訓機構的教育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靠的不是行政部門,而是消費者自身的理性,這就是在選擇教育機構時,要查看其舉辦資質、辦學條件、師資力量,要及時對其違規招生、夸大宣傳,進行舉報。 再次,將教育培訓機構納入工商管理,進一步明晰責任。最近,有一些地方政府教育部門發文取締某些培訓機構,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教育培訓機構沒有舉辦資質,當然可以取消;而如果教育培訓機構有舉辦資質,而且其舉辦的教育培訓,也符合法律要求,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取締培訓就涉嫌越權。 我國當前存在旺盛的“培訓熱”,這確實增加了學生的負擔,但是,治理“培訓熱”,不是打擊合法的培訓,而是打擊培訓中的不合法行為——比如學校與培訓機構聯手辦擇校“占坑班”;老師向培訓機構推薦學生收取回扣,讓培訓機構規范、合法經營,同時深入分析導致培訓熱的根源對癥下藥,這才能有效治理。這可將政府部門治理的力氣花到該花的地方,亦即公司的歸公司,政府的歸政府。當多元的評價體系建立,社會培訓機構就會成為學生個性化、差異化的選擇,特長班、興趣班也就回歸其本位。熊丙奇 (新華每日電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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